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叉车新政你都了解清楚了吗?

发布时间:2017-11-22 点击数:5485

一、关于场(厂)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修理、改造许可


按照行政许可改革的有关要求,总局正在修订包括场(厂)内专用机动车辆(以下简称“场车”)修理许可在内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规则。在新的许可规则颁布施行前,机动工业车辆(叉车)和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的修理许可条件,分别按照《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(试行)》(国质检锅〔2003〕251号)中起重机械(轻小型起重设备)和大型游乐设施修理的B级许可条件,以及《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通知》 (质检办特函〔2017〕523号)中关于行政许可的要求执行。鉴于以上工作各省进度不一,此项工作过渡期至2017年12月31日。


按照《场(厂)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》(TSG N0001-2017,以下简称场车规程)第2.1.1条(3)项的要求,场车改造应当由取得相应制造许可的单位实施,其改造许可范围对应到制造许可证中设备的品种、主参数(含叉车防爆等级,下同)。为方便企业,按照行政许可改革的精神,已经取得场车制造许可的单位,可以从事其制造许可范围内场车的改造、修理,无需再单独取证。

二、关于在用场车的使用登记


2017年6月1日场车规程实施之前,以自然人作为使用单位已经办理场车使用登记的,目前继续有效。使用登记机关应督促使用登记的自然人办理营业执照,并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变更使用登记。


三、关于场车使用区域的问题


依据《特种设备安全法》,总局于2014年10月公布了新修订的《特种设备目录》,纳入监管的场车使用区域,限定为工厂厂区、旅游景区、游乐场所。


一、关于使用登记


(1)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。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(起重机械除外)是指移动式压力容器、场(厂)内专用机动车辆等不需要拆卸、重新安装即可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。


(2)变更登记。原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遗失、损毁而无法提供的,办理改造变更、移装变更、更名变更、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变更时,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出具遗失、损毁的自我声明;单位变更时,原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出具遗失、损毁的自我声明,方可办理变更登记。按台(套)登记的特种设备改造、移装、变更使用单位、使用单位更名两种以上情形同时发生时,可以一并办理,简化程序。